更新日期:112.10.24
一、A類:需求者到院開立巴氏量表,新竹地區可開立之醫院有:
1、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2、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3、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4、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5、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委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
6、南門綜合醫院
※如需到府評估,請至新竹市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二、B類:符合特定類別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可直接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編號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ICD代碼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以上 |
03 |
2、 |
肢體障礙 |
重度以上 |
05 |
3、 |
智能障礙 |
重度以上 |
06 |
4、 |
植物人 |
重度以上 |
09 |
5、 |
失智症 |
輕度以上 |
10 |
6、 |
自閉症 |
重度以上 |
11 |
7、 |
精神病 |
重度以上 |
12 |
8、 |
罕見疾病 |
重度以上 |
15 |
9、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以上 |
16 |
10、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以上 |
16 |
11、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以上 |
16 |
12、 |
多重障礙 (須包含表單任一項) |
|
13 |
13、 |
呼吸器官失去功能 (b440、s430) |
重度以上 |
|
14、 |
吞嚥機能失去功能 (b510) |
中度以上 |
|
三、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直接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D類:1年內曾經醫療機構之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
J類:使用長照服務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K類:經神經科或精神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四、重新招募免再評估者
F 類:被看護者現為75歲以上,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
M類:身心障礙手冊免重新鑑定,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G類: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
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H類: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
人相關證明,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或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N類:現有外籍看護工,且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
P類:年齡滿75歲以上,雇主曾聘僱外籍看護工,現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