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6.04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照護壓力,在照顧者必須放下照顧責任時,如有事需離家或覺得自己需要休息的時候,可選擇本局特約之機構或請專業的照顧人員提供替代性的照顧服務。
一、服務內容
- 居家喘息: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 機構喘息:個案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 社區喘息:個案白天至日間照顧中心/巷弄長照站或於夜間至小規模機能服務中心,依地點提供之服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日間照顧中心)、協助沐浴(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二、服務對象:
以事前申請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本市,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 失能身心障礙者
- 55-64歲失能原住民
- 50歲以上失能失智症者
三、補助標準: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補助照顧服務費:
長照需要等級2-6級,每年最高補助額度32340 元/年
長照需要等級7-8級,每年最高補助額度48510 元/年
申請服務時,受照顧者已入住機構,不予提供服務。
四、資格限制:
長照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給付喘息服務額度:
(一)無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家庭照顧者或其他可協助照顧之人。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