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8.24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 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且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 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 (1) 申請書。
- (2) 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 (3)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 (4) 勞動契約影本。
- (5)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 (6) 切結書。
- 本辦法之補助金,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合計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金:
- (1) 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補助金。
- (2) 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
- (3) 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 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者或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補助金應繳回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