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事項:
(一)、公告事由:本市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日間照顧服務之獎助項目。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2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
獎助項目及基準-日間照顧。
(三)、獎助項目:
1. 日間照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
2. 日間照顧交通接送車。
(四)、受理期限: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倘經費用罄提前截止受理
申請)。
(五)、申請單位:籌設位於本市國中學區(育賢國中學區除外)之日間照顧服務機
構。
(六)、應備文件:
1. 申請表1份,應加蓋機構負責人章。
2. 計畫書1份(含經費概算表)。
3. 本市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籌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交
通接送車者,應檢附與本市簽訂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
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七)、獎助費繳回機制:
1. 取得日間照顧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補助核定後須於本(112)年度
取得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設立許可,並於取得社區式長照機構設
立許可(日間照顧)後2個月內與本市完成長照服務特約簽訂;倘本
(112)年度未取得設立許可者,補助款不予撥付,來年須重新申請送
件。
2. 接受日間照顧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補助單位,應特約提供日照
服務至少五年,如未滿五年即歇業或終止長照日照服務,按其特約未
滿五年之月份比率繳回。
3. 接受純失智日照中心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補助單位,應特約長
照日照服務至少五年,如未滿五年即變更服務對象,純失智之加給獎
助費全數繳回。
4. 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供者
或長照機構,但須由本市造冊列管;如未達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
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