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事由:本市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日間照顧服務之獎助項目。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日間照顧。
(三)獎助項目:
1.日間照顧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
2.日間照顧交通接送。
(四)受理期限: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倘經費用罄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五)申請單位:籌設位於本市國中學區(育賢國中學區除外)之日間照顧服務機構。
(六)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應加蓋機構負責人章。
2.計畫書1份(含經費概算表)。
3.本市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籌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1份;申請交通接送者,應檢附本市簽訂特約契約證明文件。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獎助費繳回機制:
1.取得日間照顧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助核定後須於本(113)年取得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設立許可,
並於取得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日間照顧)後2個月內與本市完成長照服務特約簽訂;倘本(113)年度未取
得設立許可者,補助款不予撥付,來年需重新申請送件。
2.接受日間照顧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助單位,一年內未特約並提供日照服務,本項獎助全數繳回。應特約提
供日照服務至少五年,如未滿五年即歇業或終止長照日照服務,按其特約未滿五年之月份比例繳回。
3.接受純失智日照中心之開辦設施設備及材料費獎助單位,應特約長照日照服務至少五年,如未滿五年即變更服務
對象,純失智之加給獎助費全數繳回。
4.獎助購置之交通車輛至少須營運十年,財產歸屬受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但須由本市造冊列管;如未達
車輛使用年限者即停業或歇業者,應移轉所有權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