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3項
- 入住之機構類型:須為自費入住本市住宿式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床)等。
機構類型 | 承辦窗口 | 電話 |
---|---|---|
一般護理之家 | 新竹市衛生局 |
長期照顧科 |
新竹榮譽國民之家 (自費養護床) | ||
老人福利機構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 孫小姐03-5352386分機205 |
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身心障礙福利科 夏小姐03-5352386分機502 |
- 入住天數: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
※註:不列計入住天數:保留床位期間、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且不重複列計。
- 使用機構者(住民)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資料,累進稅率未達20%者,採一次性發給。
稅率級距 | 補助金額 |
---|---|
無申請資料 | 6萬元 |
0 | 6萬元 |
5% | 5萬4,000元 |
12% | 4萬5,600元 |
20%或以上 | 不予補助 |
二、受理申請期限:
- 第1階段: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 第2階段: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1日止(未及於112年3月1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項:
- 若領有機構公費安置補助、身障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榮譽國民之家之安養床及公費養護床使用者等,本案不予補助。
- 自111年1月1日起至申請日前一日,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者,累計期滿後即可提出申請。
- 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住民),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111年已有入住機構90天事實,亦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