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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一、申請說明
符合勞委會公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應先向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務。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申請流程圖)
二、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2.智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3.植物人 8.其他先天缺陷
4.失智症 9.精神病
5.自閉症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3.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1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三、雇主聘僱本國籍服務員之補助
經由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如僱用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人員,可向就業服務站申請1年每月1萬元之僱用獎助
地址:(300)新竹市竹蓮街6號3F  服務電話: (03) 562-8852、(03) 562-7045、(03) 562-8850  申訴專線:03-52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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