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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勞委會公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應先向長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務。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申請流程圖)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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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 1.平衡機能障礙 |
6.染色體異常 |
| 2.智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 3.植物人 |
8.其他先天缺陷 |
| 4.失智症 |
9.精神病 |
| 5.自閉症 |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經由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如僱用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人員,可向就業服務站申請1年每月1萬元之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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