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照護壓力,在照顧者必須放下照顧責任時,如有事需離家幾天或覺得自己需要休息的時候,可送至市政府甄選合格之護理之家或長期照顧機構接受照顧。 |
| 機構喘息:將個案送至市政府甄選合格之護理之家或長期照顧機構接受照顧。 |
| 服務對象未聘有外籍看護工並由家屬實際照顧,符合下列條件者: |
- 設籍新竹市且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0歲以上身心障礙之失能者。
- 在日常生活活動中有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 六項之其中一項以上需人協助之失能者,即為補助對象。
家庭照顧者照顧個案達一個月以上。
- 經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認定有需要者。
- 已僱請外籍看護工照護之家庭,因其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一個月者。
- 無傳染病、精神病或攻擊行為者。
|
- 補助天數:
- 重度失能個案每年最高補助21天
- 中度失能個案每年最高補助14天
- 輕度失能者個案每年最高補助14天
- 補助服務費用:
(每天最高補助額度1000元,超出部份須由民眾自付。)
-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 100%
- 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
- 一般戶政府補助70%
- 交通補助費用:
(每趟最高補助1,000元1年最多4趟,超出部份須由民眾自付。)
-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
- 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
- 一般戶政府補助70%
|
| 申請服務時,受照顧者已入住機構或已僱請外籍或本國看護照顧,不予提供服務 。 |
|